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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愛算通姦2人判刑,通姦首例

 
口交算通姦!林姓男子去年7月深夜與陳姓女助理在辦公室口愛,林妻以手機連線辦公室監視器當場直擊兩人偷情,高雄地院不採法界普遍認定通姦需以性器接合論點,依妨害婚姻判林男徒刑4月、陳女3月創下雄院第1例。

去年高雄高分院審理林姓警員與小三妨害家庭案件,曾打破通姦需性器接合為構成要件慣例。本案雄院法官郭任昇也由一般社會觀感出發認為,與配偶以外之人藉口交、肛交為性行為,客觀上均已侵害夫妻互負忠誠義務。

1999年修正後刑法通過「性交」範圍,為此2002年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討論,最後決議該修正雖將部分刑法條文中的姦淫改為性交,但通姦罪條文並沒擴及修正為性交,口交不算通姦。

法官郭任昇以大法官解釋及刑法未以專條定義通姦及相姦具體內涵,其立法目的是為約束夫妻互負忠誠義務。若認同有配偶之人與他人性器接合於法不容,卻又允許性器可供他人吸吮,顯然已違背立法目的。

判決認為,座談會決議只是法官辦案參考,客觀上足以認定侵害夫妻互負忠誠義務,即已構成通姦,林男為有配偶之人,陳女明知卻未克制情慾,破壞對方家庭圓滿,依法各判徒刑,但得易科罰金及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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